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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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主要係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客戶之財務報表後再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 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溢繳稅款甚或觸犯法令 而受處罰,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1.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2.盈虧可互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3.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降低補稅風險。 除了稅法上的優惠外,最重要的是平時會計師能提供稅務的專業諮詢。 何時需要稅務簽證 ? 1.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不論營業額大小。 2.額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作簽證規劃。 3.稅法強制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通常營收8千萬上下若不作稅務簽證,國稅局會年年調帳查核~公司的夢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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