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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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主要係根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簽證客戶之財務報表後再依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檢查有關交易記錄與會 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以核定課稅所得額,並代理申報。此項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給國稅局,並使客戶避免因不瞭解稅法而導致溢繳稅款甚或觸犯法令 而受處罰,並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合理稅負之建議。
稅法特別針對會計師簽證申報訂有下列獎勵: 1.交際費限額提高:費用列支增加約3成,可直接減輕稅負。 2.盈虧可互抵:企業前10年各期虧損,可先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扣除。但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3.降低被查帳的風險: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機率較低。→降低補稅風險。 除了稅法上的優惠外,最重要的是平時會計師能提供稅務的專業諮詢。 何時需要稅務簽證 ? 1.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不論營業額大小。 2.額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作簽證規劃。 3.稅法強制規定: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A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B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C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D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通常營收8千萬上下若不作稅務簽證,國稅局會年年調帳查核~公司的夢魘) |
財務簽證 |
係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此項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可提供閱讀財務報表者,如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何時需要財務簽證? 1. 公司法第20條之財務簽證。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2. 銀行融資規定之融資簽證。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3.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簽證。 4. 證券交易法第63條之證券商財務簽證。 5. 公司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新設立、增減資。 6. 客戶委託之專案簽證。 7. 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2條之查核簽證私立學校財務報表。 有作稅務簽證者。→程序上應先財務簽證才作稅務簽證。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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